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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第三百六十章 卷三百五十八 元豐八年(乙丑,1085) · 李焘

起神宗元豐八年七月盡其月

  秋七月甲午,門下省言:「本省文字各有日限,其承中書省、樞密院得旨文字,吏不分緩急呈押入進【一】,已得畫,職級方點檢簽書,慮有差舛。欲自今承受文字【二】,先當行吏,次職級紙背簽書,次給事中書。常程文字,即付本房呈押入進。如故應合商議者,職級先呈,方寫繳狀簽書。進發急速及當日或次日值假,當行吏須先呈押以進者,候到省,次第簽書。」從之。

  詔吏部郎中張汝賢察舉福建路蹇周輔所立鹽法。先是,差御史宇文昌齡察治其事以聞,右司諫蹇序辰言:「父周輔與昌齡鄉里故舊,